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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56体育投注教工宿舍入住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1-04-28 文章来源:后勤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工(单身)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范管理,确保宿舍文明、安全和卫生,根据《青理工琴岛人字<2009>-4号文和青理工琴岛后字<2009>-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宿舍管理的现状,现就宿舍的文明安全卫生、设备维护、消防治安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1、本办法所称文明卫生,是指室内范围的地面、床铺、写字台、柜橱、卫生间卫生必须达标,公用环境包括走廊、步行梯、电梯卫生必须达标。
2、本办法所称设施是指除上述家具外,还包括散热器、灯具、电风扇、洗澡器、洗手盆、便盆及其上下水管道、电器系统、电梯、所有门窗及附件以及消防设施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
1、人事处是审定教工入住资格、签发入住通知单和对入住违规处理的部门。
2、后勤处是宿舍资产管理及维修部门,又是负责宿舍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入住登记房间安排以及日常入住检查和环卫保洁。负责宿舍设施的维修和账目管理。
3、学院督查室:代表学院董事会,对教工宿舍的管理、入住情况组织检查并上报院董事会,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第二章 文明卫生管理
第四条【室内卫生标准】
1、地面清洁、无垃圾、积水、无杂物堆放。
2、窗台无灰尘,不准摆放杂物,室内部分的玻璃清洁。
3、床铺被褥叠放整齐,床面干净,不堆放物品,床下干净无灰尘,鞋子摆放整齐,不常用的多余物品交楼管员集中存放。
4、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洗手盆和便盆无油污、积垢,无堵塞。纸篓垃圾按时处理,集中存放楼下宿舍垃圾箱内。严禁将卫生纸丢弃在便盆内。严禁在卫生间内存放其他物品。
5、严禁在室内吸烟。
6、严禁在室内养“宠物”。
第五条【环境卫生标准】
1、入住者不得向走廊扫垃圾。
2、物业管理员必须确保公用环境达标。走廊、步行梯、电梯必须清洁、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垃圾。垃圾桶每班清理干净。
3、公用环境的门窗、室内玻璃保洁。
4、严禁在走廊上晾晒衣物、堆放杂物。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设施维护管理】
1、家具及宿舍设施由学院统一配备,后勤处负责管理和维修。
2、入住教工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不得随意移动和拆装,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3、如有损坏须及时报告楼管员,填报《维修工作单传递程序》,申报维修,后勤处应及时安排修理。
4、严禁私自增加室内家具。
5、严禁私拉电线、改装设备,违者予以处罚。
第七条【治安与消防管理】
1、入住教工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
2、随身携带自己的房卡,不得将房卡交与本室以外的人
3、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好。
4、走廊及室内禁放自行车,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内。
5、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宿舍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虚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夜间按时回宿舍,超过关门时间应接受门卫人员的询查。
6、严禁在宿舍内留住他人。
7、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
8、宿舍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有关说明见《青理工琴岛院字<2011>-12号》。严禁使用一切明火。严禁自炊。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
9、爱护和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熟练掌握消防自救常识。
10、若发生治安消防案件,要立即报告院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相关应急处理。
11、对于违反本条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八条【维护教工宿舍的指导思想】
教工宿舍是我院目前条件下董事会提供的条件最好的生活居住场所,是展现学院规模和办学条件的靓点。因此,入住者和管理者都必须以主人翁的姿态爱护好、维护好和管理好教工宿舍,使其物尽其用,把宿舍创建成文明卫生、和谐优美的教工之家。
第九条【日常管理的责任】
1、后勤处派遣的楼管员是宿舍专职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楼管员必须严于职守,认真负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宿舍的日常检查是他们工作岗位的职责,理应得到入住教工的配合和理解。他们的例行检查主要是督促性的,对于严重违规的问题和责任人有权当面劝阻和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
2、后勤处物业科的例行卫生安全检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检查结果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认可下,纳入考核之中。对严重违规情况有权上报院督查室和人事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院督查室和人事处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组织对宿舍入住管理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违规处理方式】
1、对宿舍入住管理检查采取后勤处物业科日常检查和院级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检查结果及处理采取量化评定形式,即按宿舍管理的文明卫生、设备维护、治安消防等方面,按照其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确定评定的分值。详见《教工宿舍文明卫生检查量化评分表》。
3、宿舍检查量化评定实行10分制,8分为达标值。总分值对应的罚款金额为200元,单位分值为20元/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责任人,对于经督促批评不予整改或整改不达标者除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外,将按各分项扣分数,计算经济处罚金额,对未达标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每学期若两次不达标,将视情给予取消入住资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2、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人事处和督查室。